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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畜牧局机构职能

发布时间:2022-11-23 09:49:29 来源:县畜牧局 作者:县畜牧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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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一)贯彻落实国家、省、市有关畜牧业的法律、法规和方针政策。

  (二)组织制定全县畜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、年度计划,并组织实施。参与全县涉牧的金融、保险政策的制定。

  (三)指导全县畜牧业生产,引导畜牧业结构调整、区域布局。指导畜牧业标准化、生态化、产业化和信息化建设。负责畜牧业统计分析、监测预警与信息上报工作。

  (四)负责全县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,指导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。

  (五)负责畜禽养殖、种畜禽、兽药、饲料监督管理工作。按规定实施兽药质量、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标准。

  (六)负责饲草饲料资源开发利用、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。

  (七)负责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,培育和推广畜禽新品种。

  (八)指导生鲜乳收购站布局规划和建设,负责生鲜乳监督管理工作。

  (九)负责全县畜牧科技、人才工作。制定全县畜牧业科技、教育、技术推广规划,组织实施畜牧业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,加强全县畜牧科技推广队伍建设和畜牧业服务体系建设,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畜牧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。

  (十)承担县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,负责突发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管理工作。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。

  (十一)负责全县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。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动物疫病防治规划,组织指导全县动物防疫、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。

  (十二)负责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。制定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,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,会同有关部门通报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。负责突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。

  (十三)负责全县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。

  (十四)负责兽医医政、兽药药政药检、兽医卫生监督管理;负责官方兽医、执业兽医、动物诊疗管理工作。

  (十五)承办县委、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  (十六)有关职责分工。

  1、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。县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、屠宰和生鲜乳收购环节,以及食用畜产品进入批发、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;食用畜产品进入批发、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,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。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、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,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,形成监管合力。

  2、与县农业农村局有关职责分工。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县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,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工作;县畜牧局负责全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。